江苏卫视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栏目名称可恢复使用。在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12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卫视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栏目名称可恢复使用。在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12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认为《非诚勿扰》侵权的是温州人金阿欢。在2009年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火了之后,他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财新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后发现,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9年2月16日,通过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在金阿欢申请商标获得通过前,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阿欢于2013年2月25日在浙江温州下辖的永嘉县注册了一家“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
自2013年初开始,金阿欢状告江苏卫视侵犯其商标权。江苏卫视曾在深圳招募嘉宾,金阿欢的起诉在深圳获得受理。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以“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为由,判决金阿欢败诉。金阿欢随后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于2015年底对本案进行二审判决,改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江苏卫视对外发表声明,称对判决结果“甚感意外”。该声明还称:节目在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支付了许可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正是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2016年1月9日,《非诚勿扰》如期播出,还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金阿欢一方随即发布公开信,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5日,江苏卫视官微发声明,称《非诚勿扰》暂时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二审判决后,江苏卫视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此后广东高院裁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决定提审此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详见财新网报道“‘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双方拒绝调解”)
2016年11月15日此案再审开庭,争议的焦点依然在于双方提供的服务是否一致。江苏卫视方面称其《非诚勿扰》节目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从事电视播放服务,与金阿欢商标核定的婚介交友服务不构成混淆。而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认为,电视节目以及互联网只是提供服务的手段,婚介交友是其服务的实质内容。
对此,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服务是否一致应当根据商标在商业流通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本质、而非仅从题材或表现形式判断。
法院称:《非诚勿扰》是一档面向不特定观众的相亲交友节目,目的在于提供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依靠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与金阿欢提供的满足特定个人,通过促成婚恋配对获取经济收入的婚介交友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
广东高院进一步强调,即便两者服务类似,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从商标法制定的宗旨出发,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广东高院认为: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而《非诚勿扰》为观众所熟知,对商标的保护应与其为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贡献相符。且《非诚勿扰》经过长期热播,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两者,不会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高院特别指出,判断是否侵权需恰如其分,判决要在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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