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央行出台《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
12月28日,央行出台《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这是央行对网络支付的定调。
相比今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将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总是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抱怨监管过严,但是在笔者看来他们忘记了一点,第三方支付在以前是没有法律支撑的,这个世界上除了中国还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允许除了银行之外还可以有其它放钱的账户?现在央行承认这个账户的法律地位,已经是从无到有的巨大改变。
如果只是单笔金额或者日均金额没有达到想要的额度,就像受气的小媳妇似的到处诉苦,还冠冕堂皇地挟“用户”以令“央行”。
此前,部分机构对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单笔5000元的限额颇有非议,称这个额度可能都不够你还信用卡账单的,如果月消费一万元还款还得操作两次。现在Ⅱ类户单日支付限额增至了10000元,差不多一般人的需求都可以满足了。
同时央妈也没有把额度给限制死,还给额度的提升留了个口子。央行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另外,有限额的只是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支付是不受限制的哦。
看起来,支付公司已经傲娇到不能受任何委屈的地步了,但新生事物都是在发展过程中慢慢挤出空间的,不可能你支付公司一走到哪就要大家都闪开,给你让一条路出来。
正如一位第三方支付大佬对笔者所说的,“今天支付的技术进步、监管的包容度可以做更多事情。”尽管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让支付行业怨声载道,但他认为从大方向上来看,监管还是一直在放松。
支付账户分类监管
可以看到,央行28日发布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跟其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里面的精神是一致的。
《办法》的监管指向是,阻止支付公司“异化”为“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回归其诞生时的使命: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
在吹风会上,央行介绍,出台《办法》的初衷是“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截至2014年底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余额为2000多亿,主要集中在支付宝、财付通。这沉淀的两千多亿元或让央行担心到夜不能寐。
吸收存款和支付清算是银行的基本功能,在缺乏与银行类似的严格监管约束下,支付账户已经实现事实上的网络银行功能,资金沉淀让其成为存款类的金融机构,而又没有受到银行的账户资金安全及配套的流动性监管。
《办法》的一个杀手锏是区分银行全功能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区别,也就区分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的业务边界。第二个杀手锏就是强调支付账户实名,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共有9.45亿个,只占总支付账户总量43%。
不论是支付账户的分类,还是银行账户的分类,逻辑一脉相承: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类ABC,与对银行的个人账户I、 II、 III 类遥相呼应。背后的逻辑都是:账户的级别越高,你所能使用的福利功能和额度也就越多。分类监管可谓一举两得,一来为创新留下了空间,二来也守住了安全的底线。
打个比方,这有点类似于居住证积分的制度,积分越高可享受的公共福利越多,比如说120分可以办护照,140分可以买房,160分小孩可以上学等等。
通俗的说,好孩子享受到的监管更为宽松。根据《办法》,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享受账户实名验证不受渠道限制、单日限额提高等优惠。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身份核实逐渐趋严。
虽然同样分为三类账户,但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与银行账户有着本质的不同。
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虽然归属客户,却是以支付机构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在法律保障上也远低于银行,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财产可能受损。
责任划清
而坊间最为关心的,莫不是《办法》到底动了谁的奶酪。那么问题来了,网络支付新规到底是利好银行还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办法》最为利好的,既不是亲儿子银行也不是干儿子支付公司,其实是央行自己。
因为以前由于责任没有划分清楚,客户的资金被盗刷等出问题了都要找监管。但现在不同了,央行很机灵地把责任都划分了出去。
比如,第三方支付客户的备付金,以前没有明确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现在出问题的话备付金存管银行也要担责任。
再比如,支付机构也要有先行赔付的机制,不能与银行互相踢皮球。商户产生的问题,支付机构要担责。用户信息泄露,资金风险,支付机构也要担责。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备付金存管银行要担责。
总体而言《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都是利好的,当然任何事都要分两面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们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比如说,部分中小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比如盈利不佳,或者技术不稳,可能被评为C类,因为他们的账户实名通常达不到规定的95%,还会被额度限制。那些做B2B大额的支付机构尤其面临这个问题,比如说以前他要做单笔数十万或更高的大宗交易,以后就要被限制住了,他们自己的网关账户和支付账户意义就不大了。
《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新的要求和规定留给支付公司们整改的时间不多了,那谁谁们得赶紧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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