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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互联网化”:就业欺诈成传销新常态

互联网 2017-08-10 20:16:04 转载来源: 财经杂志

(原标题:传销“互联网化”:就业欺诈成传销新常态,该如何打击?) 作者:董邦俊/文 编辑/王敬恺8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通报,警方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原标题:传销互联网化”:就业欺诈成传销新常态,该如何打击?)

作者:董邦俊/文 编辑/王敬恺

8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通报,警方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毕业找工作,陷入传销组织的李文星,并非个案。传销俨然成为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毒瘤”,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形式变幻多端,手法多样,危害程度也愈加严重。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传销由过去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手段的传销形式发展到无商品销售的形式,且利用网络,强化了组织传销的破坏能力。

传销活动涉案地域广泛,金额巨大,是一种涉众型犯罪。此前,传销被当作非法经营犯罪处罚,预防、打击能力有限。《刑法修正案》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对传销类犯罪打击有所加强。但总体上看,传销并没有得到根本控制,且随着就业、投资等需求的增加,犯罪行为频频发生。

资本运作、就业欺诈成为传销犯罪的新常态。犯罪分子通过招工宣传广告,或者发布资本运作信息,骗取受害人钱财,控制人身自由,甚至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向亲属朋友借钱或者拉入团伙等。

传销为何屡打不禁?又该如何解决?打击传销部门各自为政

近年来,无论是由公安部集中组织,还是各地公安机关自行行动,对传销犯罪的打击一直持高压态势,但传销组织依然翻新频现,难以根除。

数据显示,仅2016年上半年,各地公安机关共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1476起,破案933起,涉案金额41.5亿元。

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一是相关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不严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提供了土壤。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不规范,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网络经营信息发布与网上经营活动处于脱管状态。组织者利用这些漏洞实施传销行为,如民间互助理财、特许加盟经营、原始股基金等。

二是各部门在打击传销犯罪中各自为政,尚未形成有效合作机制。打击传销、规范市场管理秩序需要多部门合作,但当前各部门都未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尚未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三是缺乏应对传销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跟不上犯罪形式。传销犯罪分子不断翻新花样,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未与时俱进,对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对群众就业、投资等活动缺乏足够的宣传、引导。

四是群众对传销认识不足,法制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有人希望通过传销“一夜暴富”,传销受害者往往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未考虑到其行为的危害和最终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与基层相关部门宣教不足有关。

五是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但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规定涵括性还够,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犯罪人数的规定存在不合理性。

2010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予立案追诉。但犯罪分子在人数方面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就难以认定。此外,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也较轻,犯罪之利大于犯罪之害,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敢于铤而走险。

打击传销犯罪需要多管齐下

打击传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动员、各部门联合,多举措持续打击。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

首先,要坚持网络实名制,强化网络服务者在审核、认证方面的职责。对于利用网络实施传销行为的,网络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应以“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刑事追究。

其次,依据《刑法》规定,利用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组织传销者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再次,应对传销活动的人员由相关部门通过予以定期通报,包括相关人员、单位名单、涉及的事项和网站等。

加大对传销犯罪的侦办力度,强化联合执法。高度传销犯罪对群众的危害,改进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效率;城管、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要配合执法,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形成联合打击机制;“走群众路线”,发挥基层单位作用,构架“无传销社区”。同时要不断开展反传销活动的宣教工作,让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犯罪。

此外,还要不断改进就业服务、管理,严格劳动用工执法。就业关系到民生问题,要通过宣传普及就业渠道以及择业观念等,推进就业培训,提醒发现就业中的问题。要严格用工执法,对于非正轨渠道发布的信息一律清网,由网络技术部门协助删除。

整治传销犯罪,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严格执法、司法。

首先,应对《刑法》关于组织传销活动犯罪罪状进行修订,使条文表述能够涵盖各类犯罪行为。提高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定刑,增加犯罪成本。积极完善司法解释,降低定罪标准,合理设置人数和级别标准。

其次,打击传销不仅要严厉惩处组织领导者,还应对参与人员做出相应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要把对传销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各级政府重视惩治和预防传销犯罪,行政执法部门应细化制度和工作细则,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将传销犯罪作为办案重点,通过严格司法活动,严厉制裁传销犯罪行为。

(董邦俊/文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编辑:王敬恺)

标签: 传销 互联网化 就业 欺诈 新常态 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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