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列表 > 网站运营 >> 电子商务

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可跨区经营

电子商务 2014-10-22 11:21:21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文|杨芮[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靴子”年内或将落地。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文|杨芮

[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靴子”年内或将落地。

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目前仍无细则出台。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过,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该意见曾经经过多轮讨论还未落定。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在业内已经经过了多轮意见征求,征求范围也在发生变化。9月初,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天猫旗舰店遭遇全线下架的“下架潮”事件更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推上了风口浪尖。

无论是近日监管层的表态还是此轮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内容,都指向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本质。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9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在为互联网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坚持底线思维,高度关注风险。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风险可能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被放大和加速,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除产品引导外,《暂行办法》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则是跨区域销售问题。一位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曾在年初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层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规范也将突破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这一问题。

而近日,上述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则表示:“跨区域销售的突破可能难以实现,尤其是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有分析称,目前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存在诸多“真空地带”,如跨区域经营是否被打破、异地投保应该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服务、全国的客户应当受哪个地区的监管保护、打折返利等活动是否违规、低门槛的准入方式是否会搅乱市场等等,其中,跨区域经营成为最制约保险网销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亦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而信息披露亦是此次“下架潮”中监管层明确的问题所在。

标签: 互联网 保险 新规多 征求意见 部分 跨区 经营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

站长搜索

http://www.adminso.com

Copyright @ 200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站长搜索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手机版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站长搜索目录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