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雅琼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募集资金方式、投资者资格、投资运作模式等,做出详细规定。《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新规调整范围,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契约型基金除外)
吕雅琼
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募集资金方式、投资者资格、投资运作模式等,做出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新规调整范围,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契约型基金除外)。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适用该《暂行办法》。
这也意味着,此前一直处在多头监管书面的私募领域,包括PE/VC将纳入到统一的监管体系中,长期稳健发展有了制度保障,而券商直投子公司、基金子公司等也由此站上同一起跑线。多位受访PE/VC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适度监管对行业的健康透明发展而言是长期利好,但未来新规的落实以及监管力度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统一监管长期利好
“PE/VC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对行业长期而言,一定是好事情。”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甄灿明表示。
此前,在发改委的报备体系下,PE/VC实际上游离于监管之外,以自律为主。“前几年在高收益等不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整个行业违法违规甚至风险爆发的负面消息不断。比如地方政府以减税、返税的优惠政策引入PE或者VC,作为当地企业的孵化基金,但这些基金公司可能拿着投资人的钱去追求‘短平快’的其他项目,钱根本没有进入实体经济,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甄灿明称。
2005年,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监管的相关细则。2008年8月,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上海汇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样的监管有似于无。“实行的是报备制,但有的产品报备了,有的则没有报备,也就处于几乎没有人管的状态。”
在“极为宽松”的环境下,PE/VC经历了一段“黄金发展时期”。不过,随着问题的逐渐暴露,2012年~2013年整个行业也陷入到深度“盘整”中。
今年2月7日由中国基金业协会主导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正式启动,将此前在发改委时代盲点颇多的监管权移交至证监会手中。截至7月4日,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3563家,管理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达到1.98万亿元。
登记备案紧锣密鼓进行的同时,证监会研究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也加快推进。证监会表示,在正式版私募投资基金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迫切的监管需要。《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适度监管灵活性考量
“监管的灵活性还是要掌握,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还是不太一样。PE/VC纳入统一证券监管体系,有约束不是坏事。”上海一家PE机构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前述汇石投资相关人士称,新规将PE类业务纳入统一监管,但目前到基金业协会报备的几乎都是阳光私募管理机构,PE/VC比较少。“据了解,券商的相关业务很多还没有实行报备。具体是分类监管还是统一监管,目前还看得不太清晰。但完全统一也好像没有必要,券商和基金的相关子公司本来也在监管体系之内。”他向记者表达了一些疑问。
事实上,此前一位券商直投子公司总经理在比较券商系PE和独立PE机构的优劣势时,也表示PE机构的一大优势是监管方面的“灵活性”。
那么,如果证监会实行统一监管,PE/VC机构会不会因此束手束脚,从而侧面利好券商或基金系PE?
一位券商直投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外部环境的基本面没有变化,只是多了一个备案程序。这对项目筛选能力、资金募集管理能力并不会带来改变。因此短期来看对行业并无太大影响。但长期来看,对提升市场规范性、提高行业透明度有好处,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资产动向。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