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93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眼查App显示,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93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在2019年4月申请注册的“华为方舟”商标,引证商标为“华讯方舟”,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0年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补充提交了华为方舟编译器相关信息汇编,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产生紧密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华为”可以起到显著识别作用,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华为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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