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搜网11月17日消息 据陕西安康法院网11月15日发布的一则执行动态显示,金融机构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公司)收到法院要求其划拨“老赖”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默然置之
站搜网11月17日消息 据陕西安康法院网11月15日发布的一则执行动态显示,金融机构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公司)收到法院要求其划拨“老赖”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默然置之。11月14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付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罚款40万元。
不久前,岚皋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查询,系统显示,3名被执行人孙某、陈某、王某在“财付通”账户分别有存款2492元、1962元、875元,这三笔存款总额为5329元。由于该存款随时面临被转移的风险,岚皋县人民法院立即通过网上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财付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划拨案款至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账户。9月28日至3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10月27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发起二次查询,发现该三人的上述存款仍未扣划,且公司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王某的帐户余额反而增长至3110元。岚皋县人民法院随即进行二次委托送达。11月2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完成二次委托送达事项。11月8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发起三次查询,系统显示孙某、陈某、王某的帐户余额分别降至0.99元和1860.74元和1568.18元。由于财付通公司拒不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造成案款不同程度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岚皋县人民法院认为,财付通公司作为从事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法定义务,更应有惩戒失信、共建诚信的社会正义与担当。该公司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办案,更是对国家权力的藐视,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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