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岁男孩被撞身亡 共享单车企业担何责) 日前,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正式进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将肇事机动车一方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日前,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正式进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将肇事机动车一方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撇开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这起官司中的一个争论焦点是,当未成年人偷偷开锁,已经事先形成了对小黄车的侵权,此后发生的事故还需要小黄车负责吗?
未成年,在法律上的意义,打个比方,简单的说,他们可以不为自己负全部责任,监护人要为他们负责,与此同时,社会也必须为他们负一部分责任,尽到阻止他们违法行为,保护他们安全的责任。
鱼塘主人责任的经典案例可以帮助我们辨析这个问题。鱼塘主人没有修好围栏,小孩子跑进去游泳,不幸溺亡。鱼塘位于人员来往的村落,属于公共场所,鱼塘的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鱼塘管理人没有对鱼塘做到充分的安全防护,留有鱼塘缺口,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在其没有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的ofo小黄车由于机械锁的设计缺陷,客观上导致受害人能够使用该车,并被撞身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黄车使用的是机械锁,用户获取密码后手动解锁才可骑行,结束行程后还要手动上锁并拨乱密码。然而,有些用户因为习惯问题没有及时锁上和拨乱密码,或者上了锁,机械锁由于密码相对固定,多次使用后会有痕迹,使得12岁以下儿童能够轻易打开密码锁并骑行小黄车。而且,这种行为并非个案。在很多学校,如何开小黄车的锁已经成为小学生们相互交流的热门生活经验。
儿童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开锁,当然是一个单车公司不应忽略的明显的技术缺陷,同时,对这个技术缺陷的严重致命后果也应该预见、理应预见。其实,类似产品安全事件,如果有一起、两起,产品方可能不用负责,但如果有5起、10起,产品方往往难逃责任。
共享单车不能只追求性价比
随着互联网创业进入下半场,模式已经向重资产、重模式转变,这一方面意味着专利、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意味着,船大难掉头。对于小黄车而言,短期内添加智能锁,在市场上就会严重落后于对手。所以,由此不难推断,这些致命的后果已经被预见、然后被冷酷的归为可接受的成本。
中国的很多竞争,有时候是无法无天的,知识产权、产品责任都缺失,所以在这些方面,没有一个比谁更优的竞争,最后,一切都集中于资本竞争。在单车问题上,就变为量的竞争,过度投放,然后,称之为性价比。
不过,在法治更完善的国家,存在由于未成年人禁令导致企业无法忽略、放任自己的责任,从而放弃一类商业模式的例子。比如,从日本街头的自动售货机,想买到啤酒等酒类饮料却不容易。显然,形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是,自动售货机业主不能以家长没有教育好小孩,小孩自己来买酒,无法识别作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买酒这个局面,所以,只有取消自动售货机出售酒类。
然而,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没有发达国家那么完善。而更令我们感到悲哀的是,很多基于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会被舆论斥为“碰瓷”。即便再退一万步,在法律角度,小黄车公司毫无责任,但明知自己的车经常被12岁以下儿童“盗”用,而放任不管,从企业形象来说,对消费者也是傲慢的。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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