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将“联手打造”视为直接控股,状告P2P平台欺诈败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黄丹上海市民晁女士被一家P2P网站房金所打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投资了5000元。事后,晁女士认为,房金所的广告为虚假宣传,系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原标题:投资者将“联手打造”视为直接控股,状告P2P平台欺诈败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黄丹
上海市民晁女士被一家P2P网站房金所打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投资了5000元。事后,晁女士认为,房金所的广告为虚假宣传,系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5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晁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房金所违反广告法
据法院介绍,2015年1月初,上海市民晁女士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广告,称“房金所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由新浪(纳斯达克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公司,代码SINA)、易居中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EJ)、红杉资本联手打造……”
晁女士觉得房金所这一平台信誉不错,背后还有实力雄厚的品牌支撑,遂通过房金所网站投标了一项借贷产品,并成功中标5000元。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晁女士发现,该“房金所”的工商登记运营商为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居公司”),其股东均为自然人。
对此,晁女士认为,房金所对自己公司的包装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系欺诈行为,遂将新居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的规定,返还原告购买理财产品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15000元。
被告:“联手打造”并非直接控股
法庭上,被告新居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经营的是互联网网贷平台,主要业务为通过信息中介,促成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被告提供的是服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平台服务协议,被告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新居公司同时认为,广告所宣传的新浪等品牌联手打造,并非是股权上的直接支配所有,虽然新浪、易居中国并非直接控股,但确实是被告的股东,至于控股方式,与本案无关;另外,该产品不适用于生活消费,故而不应当适用消法的“退一赔三”规定。
对此,晁女士表示其是基于被告平台的宣传,基于对其股东的特定才产生信任,并投资被告方的理财产品;被告虚构自己的背景和实力,引诱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处于风险之中。
同时,晁女士认为,消法中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的产品,同样适用该法律,即金融消费同样适用。
法院:广告内容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股东情况等宣传内容与原告投资的借款产品并无直接关联,且被告运营的房金所网站上与易居中国、新浪相关的一些表述,意图是宣传其运营的房金所网上平台与易居中国、新浪的背景关系,并未明示被告的股东系易居中国、新浪,故原告举证被告投资股东非易居中国、新浪,并不能说明被告构成欺诈。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应当清楚其所投资的是由被告提供网上平台服务的借款产品,而且被告并非借款人,由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通过被告运营的网上中介平台投资并出借钱款,并不符合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被告亦非金融机构,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消法调整。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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