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随滴滴快的在上海取得全国首张专车牌照,备受关注的专车新政在历经10个月的博弈后也揭开了面纱。10月10日下午15时许,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与《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
紧随滴滴快的在上海取得全国首张专车牌照,备受关注的专车新政在历经10个月的博弈后也揭开了面纱。
10月10日下午15时许,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与《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
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将“专车”这种新业态纳入了出租汽车管理范畴。
为专车立50条“军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全文,《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
《管理办法》首先对“专车”给出了明确定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从内容上来看,《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明确“专车”的发展定位。明确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明确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经营者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管理办法》,专车如果能上路,需要至少三个证。平台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要《道路运输证》,从业司机需要《从业资格证》,这三个证的颁发部门都是县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然而这三个证的审批都具有相当高的门槛,而草案对于司机需要与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将使平台不堪重负。
截至《财经》记者发稿时,两份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一个月,公众可通过官网、电子信箱或通信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在发布会上透露透露,《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出台后,交通部还将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作相应修订。
监管政策趋严
回溯过往半年,“专车”新政出台的消息时有曝出。2015年年中,交通部曾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出租汽车改革内容,并携手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央行等多部门,制订过一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稿。“专车”政策可谓呼之欲出,而背后的博弈却从未停止。
《财经》记者将交通部今日发布的文件与今年6月底的草稿进行内容上的对比,发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从内容和结构上都以前述草稿为蓝本,但在这3个余月的新政“难产期”里,专车政策的监管方向实则日渐趋严。
原先“鼓励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条文,已悄然改成“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新的《管理办法》对于经营者提出的要求也更为细节化,经营者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承担的责任都变得更多、更重。
新增的条件,例如有专车经营平台需要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对于经营者提出了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的要求;除此之外,也首次提出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且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在处罚方面,对于经营者在集中相关情形下的罚款范围均由5000元至10000元提升至10000元至30000元。
从这些方面不难看出,“专车”得以进入官方语境,在行业和监管方博弈中经历了妥协过程,新政走向未来将对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目前仍是未知数。
在朱巍看来,“新规所反映出来的管理思维,仍停留在旧有产业的保守层面,与其说这是对网络专车的管理办法,倒不如说这是让互联网+产业形态倒退回传统产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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