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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去担保”不够!莫让P2P触礁

互联网 2015-09-29 06:24:1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文/李维在央行等十部委下发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中,曾将P2P明确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要求P2P平台不得为相关债权提供担保。虽然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尚未正式落地,但《指导意见》中给定的思路是,P2P平台仅提供信息,而并不对平台债权的风险和定价进行干预

名义“去担保”不够!莫让P2P触礁

文/李维

在央行等十部委下发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中,曾将P2P明确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要求P2P平台不得为相关债权提供担保。

虽然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尚未正式落地,但《指导意见》中给定的思路是,P2P平台仅提供信息,而并不对平台债权的风险和定价进行干预。

事实上,监管层为防范P2P演化为信用中介进而导致其债权风险积聚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笔者看来,防范P2P成为信用中介,仅名义上要求P2P平台“去担保化”是远远不够的。而另一方面,多数P2P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以及确保平台与债权实现真实风险隔离方面,都存在大量的制度建设空白。

风控+兑付≠监管合规

在对P2P监管思路的理解上,多数平台存在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误区是,将“风控完善”和“监管合规”混为一谈。

“风控是我们平台的核心,我们的风控体系、人员配置非常完善。”曾有不止一位P2P负责人向笔者如此诠释其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而至今,在不少行业人士的世界观中,P2P的黑白胜负归属于丛林法则――好坏取决于结果,而非过程。即只要不发生逾期或跑路,就是好平台,而一旦有投资者无法收回本息,即是问题平台。这种理念也被部分P2P评价机构所继承,转而成为鉴别P2P优劣的重要标准。

甚至更有部分P2P从业者将风控措施和兑付能力等同于对监管合规性的满足,认为平台只要能够保证零违约,也就变相满足了监管要求。

事实上,在P2P债权上端着一种“违约零容忍”的姿态,对每家平台来说,的确是推介和宣传的好方式。但对于整个行业而言,难说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众所周知,风控体系再成熟的银行系统,也存在一定坏账率,而P2P平台的债权资产多为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弃食”,其风险实质近似于次级债或垃圾债,该类资产的坏账率必然高于银行。

较高的平台债权坏账率,无疑和“违约零容忍”的行业姿态存在天然矛盾。而为了掩盖坏账被投资者发现,平台则不得不以未分配利润、自有资金或债权续作来承接用户的亏损,确保刚性兑付,这也一度成为了行业潜规则。

行业为这一现象所付出的代价是,原本应当在投资者处暴露的风险被平台所承接,而在平台资产及坏账率达到一定规模时,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将积聚、停留于平台自身,而平台力不能及时,大面积违约的现象势必将会重演。

其实,放任P2P平台部分债权的违约,对整体金融环境而言,仍属于局部风险。而该类投资者既然选择比银行理财、货币型基金等风险更高的P2P投资,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也在情理之中。

而金融监管的实质,也并非为个别平台的风控能力或局部风险背书,其目标应定位于,对风险积聚与风险定价的扭曲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风险加以控制和预防。

这也是部分P2P人士主观或客观上不愿面对的地方――对P2P行业的正确监管思路,并不是鞭策平台以一己之力将坏账隐匿在光鲜的规模增长或大而化之的风控手段背后,而应以合规、合法的形式将真实局部风险搁置于阳光下晾晒。

名义“去担保”的缺陷

笔者认为,仅在法律层面要求P2P“去担保化”,仍无法避免多数P2P沦为实质上的信用中介。

要让P2P做到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首先应做到的是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交互与沟通,同时禁止平台对借贷双方的资金成本进行双向报价,或将融资标的包装成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出售。

仅依笔者了解,当下主流P2P实践中,仍是将其平台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视为风险资产经营的,而在借贷双方即便在平台上形成债权关系,彼此也无法实现联络沟通。

事实上,平台也正是借助这一信息不对称,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赚取“利差”,并将该收入冠以“信息中介费”。整个过程中,中介费的定价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并不透明,而这构成了当下P2P的核心盈利模式。

而在借贷双方信息被平台“双向隐匿”的情况下,当平台债权发生风险暴露时,出借人所联想到的第一责任人并非借款主体,而是平台本身。而平台在融资项目受理时,除对债权真实性做出审核外,还进一步对债权的风险进行自主判断与鉴别,进而成为实际意义上的风控责任主体。

因此,如果想将P2P彻底定义为信息中介,强制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交互或具有必要性。而一旦信息传递由平台代为“间接实现”,则平台极易沦为实际上的信用中介和风险承受主体。

仅在名义上的“去担保化”,却无法避免平台沦为信用中介的例子并不鲜见。日前,出现大面积风险暴露,但仍然强调其自身“未涉及债务”的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就属此类。

其次,在平台宣传上,除禁止做出保兑本息承诺外,应杜绝P2P在其平台债权推荐中所开展的“低风险”宣传。

原因很简单,平台如果仅仅作为信息中介,那么其信用质量的判定人和最终的风险承受者应交由投资者所扮演,而平台所需确保的,或仅仅是借款用户和借贷标的的真实性。

此外,对“低风险”宣传的杜绝,还应该包括不同种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比较。在不少P2P中,其将平台债权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甚至银行存款等稳健类资产进行对标,但却对不同类型产品背后的风险差异闭口不谈。

最后,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要求平台在鲜明处标注风险警示痕迹,并对债权违约持开放态度,同时应禁止平台对投资者债权进行代偿,避免P2P行业重蹈信托业“刚性兑付”的覆辙。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被概念化所大肆炒作的当下,我们更应该对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和异常的风险定价现象保持着高度警惕。

无论如何,放任普通投资者去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年化8%、9%甚至更高利率,并被宣称为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资产,这本身就是一件极其荒唐的事情。(记者微信:lw8346860)

(编辑:李新江,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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