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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途牛:10日游只玩半天

互联网 2015-08-15 21:06:05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导读】报团游变成自由行,10日游只玩半天 ,旅行社辩称遇到不可抗力,法院判决退费赔偿。《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导读】报团游变成自由行,10日只玩半天 ,旅行社辩称遇到不可抗力,法院判决退费赔偿。《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正值夏季旅游旺季, 李女士与王女士通过途牛网报名参加国内某地十日游,共支付给北京途牛团费12174元,包括每人5000元的合同款。去年8月16日晚上,旅行团成员在北京西站集合上车,经过43个小时的漫长车程,于18日下午3点到达。8月19日上午大家参观一处博物馆,之后用了午餐,当天就没有其他行程了。而按照行程,本来是要去另一个城市的。 导游当时说正在和旅游局交涉。当天夜里,导游通知第二天出发,要求大家早上5点半起床集合。但第二天大家一直等到早上8点半,导游仍没到。后来导游发短信说不清楚几时出发,之后又告知大家“自由行”。因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两人内心焦急,加之高原反应,再次向北京途牛提出订机票回京,但对方答复订不到票。最终,两人只好自行游览了周边景区。到了8月24日,当地旅游局出面带团参观了两个著名景点,而北京途牛的原定计划没有履行。

8月24日,北京途牛给每位团友退费700元。附加条件是弃团的事不再追究,两人不同意。回北京后,两人向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两个多月后,被告知最终的解决方案是赔偿每人1529元,两人不能接受,于是起诉到朝阳法院。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针对本案作出了评论。

经济之声:旅游社退费700元,后来又翻了一倍,改赔偿1529元,这是根据什么标准?是违约金,还是行业内默认的标准?

李斌:这要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说约定了相关的退款金额或者计算标准,那就有依据了。问题是途牛网要给旅游者退费,你应当说明白退费的项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为什么退这些钱。而没有达到旅游者要求的其他方面的退费,我个人觉得应该没有什么明确的依据。如果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你已经享受了相应的旅游服务,那这部分费用很显然不能退的,但是如果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那这一部分的费用你应该全额退我。

胡钢:据我了解,很多公司,不仅仅是这种旅游企业,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者客服部门,一般来说按照级别的不同,相应的权限也不一样。这里面弹性确实比较大。

经济之声:李女士和王女士都不接受,认为北京途牛的违约行为给她们造成了多项经济损失,要求全额返还团费并赔偿3倍团费。此外,二人还主张给付误工费、赔偿违约金等。全部费用加在一起,近6万元。她们要求是狮子大张口吗?她们要求赔偿的合理性在哪里?

胡钢:首先作为消费者来说,如果是有消费行为的话,真的要牢牢记住消保法的退一赔三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这是一个服务合同或者是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很清楚,涉及到消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是法律是否支持那是后话,但是至少要勇敢的提出来。

经济之声:如果不上升到起诉到法院的程序,那么提出这个退一赔三,我该找谁提。

李斌:你找旅行社提,它当然不会同意,问题在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它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欺诈。旅行社跟你缔约的时候就隐瞒真相或者是虚构事实了,使你对旅行团的整个行程陷入一种误解,基于误解签约这就是欺诈。如果欺诈能够认定,有权提出退一赔三。这里有一个举证的问题,要由旅游者来证明对方在缔约的时候存在欺诈。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从目前知道的信息来看,确实不太好认定存在欺诈,只是到目的地之后出了一些变化,导致旅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恐怕是难以被支持的。

经济之声:法庭上,北京途牛辩称此次纠纷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2014年8月9日、8月18日,当地连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此,当地旅游局于2014年8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每车限载20人,并配有警务人员,北京途牛不具备这个条件,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因此与游客协商进行了变更。 什么是不可抗力?这次的情况是不可抗力吗?

李斌: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般来说,什么时候发生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我们恐怕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公路上那么多车在跑,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应该说是可以预见到的,因此我觉得它不像地震、海啸。是我们人力完全无法预见的,因此不符合不可预见的条件。它也不符合不可克服的条件,因为实际上出现事故之后,当地是要求限载,没有说关闭景区,并不是公路封闭造成行程的迟延。只是说你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或者更多的成本来完成之前的行程。应该讲,这里面有一个成本核算的问题。但是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你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来消解对合同履行的不利因素,还得有补救措施。这绝对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胡钢:当地政府提出这种要求,不是一种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劝戒式的要求,即使有这种要求,它也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经营者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和措施是很重要的,那么它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和相应的通知等等,是不有这些后续的安排,也是体现经营者的良心所在。

经济之声: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途牛无正当理由中止旅游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判处全额退还原告合同款,并赔偿违约金2434元。法院认为, 北京途牛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应当承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为什么不存在不可抗力,20%的标准是怎么定出来的?

李斌: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是它们的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无论是示范文本,还是双方另外缔结的文本,上面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是合同金额的20%,那么违约一方就应当支付这个费用。

法院认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确为被告无法预见。但当地旅游局发出通知的目的是保障安全,且明确要求各旅行社对旅行团队进行合理分流、车辆调剂,对车辆调剂有困难的甚至可以“主动寻求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可见,相关管理部门有具体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协助旅游服务企业。而北京途牛既无法证明其因自身经营条件所限造成的现实困难,也无法证明曾就此寻求相关部门协助而被拒绝等。因此,其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约定,“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经济之声:就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的门票、餐饮、住宿等费用支出情况,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应当返还的旅行团费,法院将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什么叫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被告证明原告的门票、餐饮、住宿等费用支出情况,是不是可以少赔钱?

李斌: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任何一个主张,你必须举证证明你的主张是能够成立的,是有事实根据的。根据举证责任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说你对你的主张提不出证据来,或者你虽然举证了但是达不到证明标准,法院认为这个事实是不能认定的,这个时候你要承担一个不利后果。比如说旅行社认为他为你的行程支付了一定的门票费用、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的,但是它仅仅提出来的这个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个事实。

胡钢:这个举证不能听起来是比较专业的一个词,通俗点说就是举证不成或者没有达到法庭要求的高度,那么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提出主张或者提出什么要求,你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还要有法律作为依据,才能实现我们的诉求。

李斌:法院要审理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因此有一句话叫做证据是诉讼之王,一定是围绕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进行的。当这个事实确定之后,我们寻找一个大前提,法律规定是什么,然后经过推理,得出一个结果就是判决的内容。

经济之声:法院还认为,被告违约事实虽然存在,但未造成原告滞留等严重后果,故其要求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为被告所无法预见,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赔偿金依据不足,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赔偿?

胡钢:赔偿的话,前提是有损害。如果是主张的一个合同纠纷,那么就按照合同纠纷来审,那里面有违约金条款,就按违约金来计算。本案中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旅行过程中没有存在明显的欺诈,所以不适应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我个人觉得还是比较好的。

经济之声:李女士和王女士怎么又提出一个精神损失之类的?

李斌:旅游服务合同有一个特点,它是吃、住、行、旅、购、娱,往往旅游者不光是为了游山玩水,更追求精神的愉悦,因此我觉得没有玩好,我精神受到痛苦了,我这一年就安排这一次时间出来旅游,大好时光没有了。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合同责任不像一个人身侵权的案件,旅游服务合同案例的法律关系中是不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即便这两位女士,由于旅游非常不顺畅,可能心里面很不愉快,但是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可能被法院支持。

胡钢:我们说到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因为受到对方积极加害的行为,我表现的痛苦是外界感受到的,而不是对方没有做什么,我自己心理憋屈,因为这种憋屈是很难展现出来的痛苦。

李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旅游过程中侵害你的固有利益的,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你就产生两个请求权,一个是侵权损害赔偿,一个是违约责任的追究,这两者之间你有权利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你不可以同时行使两种权利,比如说我先打违约,我申诉了,我基于同一个事实再打侵权,这个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标签: 消费者 诉途 10日 只玩 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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