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寨”网游因何会侵权到最后一刻 恺英网络子公司涉嫌盗版) 张剑PC端网游《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热门游戏,一款名为《阿拉德之怒》的手游则与它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会有玩家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手机版。日前,长沙中级法院的一纸诉中禁令裁定,后者与前者没有关系,且初步认定后者与前者存在较高相似性
(原标题:“山寨”网游因何会侵权到最后一刻 恺英网络子公司涉嫌盗版)
张剑
PC端网游《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热门游戏,一款名为《阿拉德之怒》的手游则与它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会有玩家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手机版。日前,长沙中级法院的一纸诉中禁令裁定,后者与前者没有关系,且初步认定后者与前者存在较高相似性。责令负责《阿拉德之怒》开发、运营的四方被告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
在网络游戏火爆发展的局面下,《地下城与勇士》与《阿拉德之怒》的著作权之诉再度引发业界对于游戏版权的关注。第一财经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获悉,国内网游业的“山寨”问题持续出现,5年来,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直不断。
减少创意和制作时间、成本低以及获利快成为侵权人的最大动力,而相比之下,被侵权方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成本也十分高昂。业内人士呼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此类情形设立预防措施和手段,提前堵截侵权行为发生,防止版权方利益损失的扩大。
《阿拉德之怒》非《地下城与勇士》手机版
《地下城与勇士》(英文简称DNF)是一款由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人类公司”)开发的PC端游戏,2005年8月在韩国发布上线。新人类公司与腾讯合作,以独占性授权的方式,授权腾讯在中国大陆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这款游戏设置的背景包括“在阿拉德大陆的文明之光闪耀之前,世界是一个无边的宇宙,孕育着各种形态的生命。这些生命分散在各种虚空异界和地下城堡里,用它们的勤劳和智慧,创建着世界的繁荣”。经过多年的运营,《地下城与勇士》在当下网游市场上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
《阿拉德之怒》是由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挚娜公司”)负责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上士公司”)提供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等运营活动,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七丽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也提供了该游戏的下载、安装。
腾讯认为,上海挚娜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开发《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该款手机游戏的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装备的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的怪物形象、场景、地图等诸多元素,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甚至人物角色、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相似。此外,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公司在运营推广《阿拉德之怒》游戏的过程中,以“地下城与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等内容,宣称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并通过手机百度、今日头条等渠道宣传报道,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用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和安装。上述行为构成侵犯腾讯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腾讯将这四家公司起诉至长沙中院,要求法院判令这四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2017年12月,腾讯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这四家涉嫌侵权的公司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宣传等运营行为。腾讯提出这一申请的理由为:《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涉嫌侵权被起诉后,游戏内容仍在不断更新,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相似的部分在不断扩大。而且,诉讼期间,《阿拉德之怒》游戏的注册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长,投入到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随之不断加大。从保护不特定游戏玩家的利益考量,有必要通过行为保全制止游戏玩家的损失扩大。
《阿拉德之怒》游戏在宣传运营的过程中,除在上海恺英公司、长沙七丽公司运营的官网上提供下载、安装之外,还在百度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乐商店等多个游戏网络平台上推出。
1℃记者获悉,2017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作出裁定,责令四方被告其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裁定书称,经初步比对,《阿拉德之怒》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装备名称、图标等基本元素及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存在近似。尤其是人物角色、既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的组合方式与《地下城与勇士》设定存在较高的相似性。
法院认为,这四家公司利用玩家对《地下城与勇士》的喜爱,采用与《地下城与勇士》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利用腾讯公司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吸引玩家的行为,是故意攀附《地下城与勇士》的知名度。并且利用媒体的恶意宣传,极易使玩家造成混淆,误以为《阿拉德之怒》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这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做出诉中禁令。
一涉案方所在母公司频遭侵权诉讼
1℃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此案四方被告中的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Z,002517)(简称“恺英网络”)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10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恺英网络在2018年1月4日曾经发布公告,披露其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欢游)被诉侵犯一款游戏著作权的案件信息。浙江欢游所涉及的案件的原告方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浙江欢游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为被告方,娱美德是一家韩国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
蓝沙信息诉称,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为娱美德与案外人Actoz公司共同开发完成,双方为共同著作权人;Actoz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代表,独占性授权蓝沙信息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享有该游戏汉化版的独占性运营权及改编权或修改权,授权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蓝沙信息认为,娱美德虽为这款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Actoz公司进行统一行使,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浙江欢游签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游行使的行为,侵犯了蓝沙信息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
为此,蓝沙信息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娱美德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浙江欢游的侵权行为;判令娱美德、浙江欢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9亿元,并作出道歉。
恺英网络通过公告对此案回应称,2016年10月25日,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了两项合同。这两项合同约定,娱美德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LEGEND OF MIR II”授权浙江欢游进行网页及移动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原合同金额共计为500亿韩元(约为3亿元人民币)。
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这两项合同后,娱美德与案外人Actoz公司即因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产生纠纷,浙江欢游为避免产生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并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推迟了实施这两项合同约定的内容,截至1月4日的这次公告披露时止,浙江欢游尚未向娱美德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利用“LEGEND OF MIR II”进行任何网络或移动游戏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因此,这一诉讼暂时未对该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山寨”曾为网游业常态
《地下城与勇士》与《阿拉德之怒》的争端,是国内网络游戏业新发生的诉讼中的一起。其实,国内网游行业的“李逵”与“李鬼”之争并非新生现象。2013年,由于认为所开发网游《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遭到侵犯,国内网游巨头盛大游戏连续发起10多起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近1.5亿元。这一系列诉讼成为业界的一件大事。
除了《热血传奇》的案件,近几年国内网游业影响较大的“李逵”与“李鬼”之争还包括:游戏《坦克世界》发行商Wargaming.net将两家中国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游戏剽窃了《坦克世界》创意,侵犯了知识产权。触控科技与广州希力电子科技及其子公司桂林力港围绕手游《捕鱼达人》展开了激烈的版权之诉。世界IT游戏巨头暴雪公司联合网易,即“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这款游戏在中国的代理商,起诉国内另一个游戏企业侵犯其游戏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65万美元。
上述游戏的共同特点就是一方被诉抄袭、剽窃著名游戏的创意。从相关裁判结果来看,原告方基本获得胜诉,抄袭行为被法院认定。国内网游业版权之争的高发年度为2013年、2014年。当时还是PC端游戏的高峰期,智能手机还未完全普及,手游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早在2014年年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就表示,“坦率地说,现在国内很多游戏企业都还处于山寨状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手机游戏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相关手机游戏的官司持续不断。
也有专家则指出,抄袭已经成为常态,具体可以表现为找准一款成功游戏的玩法,迅速复制一款推向市场。这是玩法上的借鉴,现在发展到界面、题材、美术上直接全面的“山寨”。山寨行为之所以严重,不是侵权方不知道其行为违法,是因为侵权更容易获得巨额利润,而自行创新开发要投入巨资,这笔钱可能远超侵权获得的利润。即使被发现侵权而被起诉,最终被判的赔偿也可能远低于实际获利,“侵权者会坚持到最后一刻,要挣够最后一分钱。”
1℃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直接山寨知名网游既引发民事案件,还可能触犯刑法。2016年2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检方指控,从2012年8月开始,在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男子周国鑫伙同他人在衢江区家中非法获取《热血传奇》游戏数据源代码,并通过修改、服务器租用、登录器代码更新和防攻击等,把《热血传奇》改编成了《最新轻变》和《风云轻变》两个网络游戏,之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
截至2015年1月案发,周国鑫等人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819万余元。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国鑫等人经营的《最新轻变》和《风云轻变》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同率为94%,存在实质性相似。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处周国鑫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
侵权、维权不对等加剧“山寨”行为发生
即使业内专家在4年前就已经提出了“山寨”成为常态的问题,但问题依然不断涌现。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3年至2017年,该网收录的有关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案件判决书就达800多份,其中2016年的判决书多达240余份。案件的涉案方涵盖了盛大、暴雪、网禅等国内外游戏巨头。
除了引发民事诉讼外,一些侵权方的行为则触犯刑法,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2013年至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此类判决书有70份。其中,江苏所发生的案件最多,达到19起。这些案件中,侵权方的侵权方式基本一致,即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模仿知名网络游戏,私自架设私服游戏服务器,通过在网站上作广告提供给玩家使用。侵权者的获利速度极快。江苏省盐城市中院的一份判决书记载,侵权人殷某通过这种方式,不到三个月的营业流水就达67万元。
由于被侵权方加大维权力度,这些侵权行为才被陆续发现。而有的侵权方实施侵权行为多年,行为隐蔽,难以被发现。前述浙江衢州周某某一案的司法文书显示,周某某父亲为打点生意,开设的网络游戏账户往来资金过大,这才引起了网警的注意,并最终被调查。1℃记者梳理这些案件判决书注意到,侵权方最终被认定的获利金额多则数十万元,少则几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判决不在少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有效预防措施,这些侵权人再次实施侵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为此,网游业内有呼吁认为,此类维权中,在损害赔偿方面,可以被侵害者损失来计算,也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并应当全额承担被侵害方为调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花费的各项合理支出。以实践来看,有的侵权方山寨出来的游戏每月就可创造千万级的流水,那么权利人一方就可以提起巨额索赔。在预防侵权发生方面,主管部门可以考虑与游戏平台建立公共数据库、版权库,前置过滤一些山寨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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