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搜网11月22日消息,下月起多地将正式启动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相比较之前的手刮验证是否中奖的方式,这次有奖发票在开奖方式上也更加互联网化,用户取得发票后,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就可以直接扫码开奖,一次开奖奖金会通过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实时发放,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
站搜网11月22日消息,下月起多地将正式启动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相比较之前的手刮验证是否中奖的方式,这次有奖发票在开奖方式上也更加互联网化,用户取得发票后,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就可以直接扫码开奖,一次开奖奖金会通过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实时发放,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
这次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深圳6省市,其中,上海第二次开奖最高奖金可达40万元。
以下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公告原文:(其他地区详见地方税务局网站)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负数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七)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拟定于2018年度内分两轮进行,每轮开奖各设10个奖项,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参与方式详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bjsat.gov.cn)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二次开奖具体兑奖时间和地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三)本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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