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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骑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赔?

互联网 2017-04-11 12:27:07 转载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扫码骑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赔?) 共享单车大量投放,街上又现自行车大军。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等隐忧

(原标题:扫码骑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单车事故谁赔?)

共享单车大量投放,街上又现自行车大军。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等隐忧。骑乘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各方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保险能否成为共享单车平台免责的理由?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民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使用ofo共享单车,摔倒受伤自己支付逾2万元的治疗费用。

他认为,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其摔倒,ofo平台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到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责任。ofo平台方则表示,已为用户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

因不满ofo平台方的赔付金额和处理态度,冯先生将其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责任应如何分担?

因单车质量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可要求平台赔偿

厘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实际上是租赁合同关系,但与普通租赁合同有一些区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

据介绍,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往往由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构成,三是租赁期限较为短暂。

程啸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使用人是消费者,二者法律关系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持相同观点:“应将合同法作为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殊规则,当二者冲突之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优先适用的保护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上述二位专家均认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共享单车缺陷,可能由不同的原因导致。例如,平台提供的单车本身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单车反复被使用而出现问题,但平台未尽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而导致缺陷;第三人原因(如路人恶意损坏停放在路边的单车)致使单车存在缺陷等。

共享单车遭损坏的原因各异,“肇事者”找不到怎么办?怎么赔?程啸说:“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平台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追偿。”

上了保险,平台是否免责?

对于保险赔偿金未填补的部分,平台仍有赔偿责任

对于共享单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担,保险的加入,将起到什么作用?

采访发现,ofo单车已为每个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用户在骑车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请赔偿。小蓝单车进入北京1个月以来,每个用户都有保险和保障。Hellobike(哈罗单车)为骑乘人员定制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野兽骑行也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出险种,包括骑车人受伤、第三方受伤双重保障,最高赔付5万元。

就各家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披露的信息,有专业人士指出,对于为消费者投了什么保险、在什么范围内赔付,目前很多运营公司没有明确的公示,消费者并不完全知情,这方面应该更透明一些。

像北京冯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平台方为消费者购买保险,理赔之后是否就可不必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程啸认为,平台虽然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但理赔之后,就消费者损害中没有被保险赔偿金所填补的那一部分,平台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并不能作为平台的免责事由。

鉴于非机动车运行风险并不像机动车那样大,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强制所有非机动车的购买人都必须投保。而共享单车数量庞大,平台往往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有效维护管理,为消费者购买保险就有其积极意义。刘俊海认为:“购买保险既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又可将赔偿责任风险进行分散。”

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违约或侵权,两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证明责任不同

骑乘共享单车出事故,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还不多。消费者怎么索赔、如何起诉?司法维权给力但程序复杂。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平台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同一件事情,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需要的条件和证明的事项就不相同。

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程啸提醒消费者注意:只有与平台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比如通过正规的电子扫码途径使用后发生事故,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否则,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运营平台的违约责任便无从说起。

程啸认为,由于合同法中并未对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消费者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时适用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平台的过错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侵权为由起诉。程啸介绍,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因此消费者针对单车平台提起侵权之诉时,需证明平台方对单车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消费者也可直接对单车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生产者对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违约赔偿之诉则不能。

“在以上的两种诉讼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经济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刘俊海建议。

标签: 扫码 骑车 构成 租赁 合同 关系 共享 单车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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