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通报了多宗行政处罚案例,其中,蓝色光标董事长的近亲属在提前获悉公司亏损的内幕消息之后卖出公司股票获利,因此构成内幕交易被罚。此外,针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多起不实传言,邓舸表示,现已查明两起造谣传谣案件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犯罪的线索,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始终对各类股市谣言保持严密监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通报了多宗行政处罚案例,其中,蓝色光标董事长的近亲属在提前获悉公司亏损的内幕消息之后卖出公司股票获利,因此构成内幕交易被罚。此外,针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多起不实传言,邓舸表示,现已查明两起造谣传谣案件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犯罪的线索,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始终对各类股市谣言保持严密监控。
1 内幕交易
董事长亲属获内幕信息卖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根据证监会调查,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
据了解,内幕交易的起因为获悉业绩亏损,提前跑路。2015年3月19日,蓝色光标披露2014年年报,以其参股公司HNT的经纪公司发布的业绩分析预测报告作为基础,在2014年年报中确认了25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605.72万元)的投资收益。
随后在2015年4月13日,蓝色光标发布公告,称HNT对其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了商誉减值,减值金额合计7150万英镑,造成HNT在2014年度亏损5617.2万英镑。受此影响,蓝色光标发布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当期亏损,净利润为-9588万元至-1.1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1%至178%。随后股价连续大跌。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源在提前获悉亏损信息之后,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达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据记者了解,赵文源为蓝标董事长的兄弟。
2 操纵股价
控制多个账户连续买卖
在证监会公布的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任斌海操作6个账户,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北海港”,非法获利20008.22元。
除此之外,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16个账户,由任斌海操作,依然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宝泰隆”,王如增非法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非法获利673784.81元。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任斌海违法所得693793.0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收王如增违法所得2155162.1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钟仁志虽然亏损,证监会依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通过涨停板价格虚假申报
上交所昨天也通报了一起因多次打压股价并且屡教不改的典型。
据了解,投资者黄某某近半年来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上交所于近日决定对该投资者名下的所有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经调查,2015年9月以来,黄某某在“中国建筑”、“梅雁吉祥”、“际华集团”、“中国重工”、“中毅达”等股票的交易过程中,通过涨停板价格虚假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日内高买低卖反向交易等手法,拉抬或打压股价,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例如,2016年2月4日,黄某某在不到4分钟的时间内,低价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卖出175万股某股票,卖出成交量占同时段该股总成交量的44.34%,导致股价下跌5.24%,上交所认定,此行为已经构成打压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
针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在其行为发生后立即对其采取了出具书面警示函、责令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和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等多项监管措施。但黄某某仍不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情节严重。鉴于此,上交所决定对黄某某名下的所有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相关情况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3 信披违法
持股超比例未及时公告
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
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达到举牌线。
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
值得注意的是,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
证监会表示,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及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
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袁灵斌、李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违法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此外,对袁灵斌、李军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袁灵斌2250万元,李军750万元。
4 虚假传播
凭空杜撰刘士余言论
邓舸透露,对于近期市场出现的多起不实传言,证监会在持续加强舆情监测的同时,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即刻开展线索排查、信息溯源和调查布控等工作,现已查明两起造谣传谣案件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现已查获谣言编造人。
经查明,3月1日,江苏省泰兴市张某凭空杜撰“刘士余:注册制不适应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虚假信息,并在“新浪股吧”中发布。据张某供述,其因炒股亏钱,为发泄不满遂编发该虚假信息,用证监会主席的口吻是为了提高影响力。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查证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其他责任主体,严肃追责。
京华时报记者 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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