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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自媒体不需获得许可

互联网 2016-03-09 20:10:12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自公布以来,受到了业内外相关从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自公布以来,受到了业内外相关从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采访了总局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当网络信息服务具有明显的出版属性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管;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的部门职责,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提供行业信息或企业产品介绍等,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负责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为什么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是确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管时的有效范围和明确管理对象空间界限的需要。即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为什么需要8名以上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虽然在表现形式、传播渠道、消费体验等方面与传统出版有着明显差异,但其属性并无根本变化,核心任务仍然是思想、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同样担负着传承文明、塑造灵魂、提升国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的责任使命。因此,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网络出版物,同样需要对海量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编辑、制作、加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网络出版物的特点和工作需求,拥有必要数量规模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是保障内容质量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为什么外资不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5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5]第22号)已明确将“网络出版服务”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为什么“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许可资质及业务范围”?

相关负责人: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属于商业合作行为。所有商业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即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应为合法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其有责任、有义务查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若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所开展业务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不符,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应为其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何为“特殊管理股制度”?如何落实?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特殊管理股制度,是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该项制度的实施,需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理解“网络游戏上网出版”需要总局事前审批?总局是否具有这一权限?

相关负责人:所谓“网络游戏上网出版”需要总局事前审批,是指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将网络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服务行为前,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关于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审批职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具体分为两项:一是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在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编号27015,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是对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在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编号27053,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在具体审批管理工作中,总局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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