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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迎来监管 券商也可做平台

互联网 2014-12-19 03:48:03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杜卿卿 李潇雄股权众筹行业迎来首部监管规则,正式向草莽时代挥手告别。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监管

杜卿卿 李潇雄

股权众筹行业迎来首部监管规则,正式向草莽时代挥手告别。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股权众筹以私募方式发行,与交易所市场互补,使得多层次股票市场又增加了一个新层次。

根据新规,券商也获准参与股权众筹业务。一位券商高管对记者表示,对证券行业而言众筹业务属于一项创新业务,未来是大势所趋。不过有多少券商会加入,还要区分业务侧重。

股权众筹“扶正”

“规则出台之后,这个行业会更加规范的发展,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高的市场认知度,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发展。”人人投CEO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他的期待。

股权众筹发展至今,全国已有30家互联网平台,不过各家平台定位不同,风格迥异。比如人人投,有的平台项目资金需求不到万元,天使汇,平台2000位投资人年投资额就有五百亿。

《办法》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也为各众筹平台划定了统一标准。

首先是非公开性。要求满足三个条件: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第二是合格投资者限制。即投资人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时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之前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公开发行,否则违反股权众筹的本质;有的则认为必须私募发行。

黄嵩认为,股权众筹选择私募方式是必然。符合公募条件可以通过IPO公开发行,不符合公募条件而希望通过股权众筹,则只能通过私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作为股权众筹行业的第一部规则,《办法》比较合理适度,可以对众筹行业进行规范约束。股权众筹以公开方式运作,短期难以实现。一方面,《证券法》不修改,以公开方式进行股权众筹不合法;另一方面,规则对投融资规模没有限制,如果不对投资者数量进行限制,则风险不可控。

对于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设定,业界观点不一。太平洋证券副总裁程晓明认为设定合理,如果降低到100万资产以下就太低。但在郑林看来,对于资金需求只有几千元的项目,这样的门槛设定是偏高的。

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他感觉到创业者并不喜欢公司有太多股东,所以200人的限定是完全足够的。

“正规军”加入

新规出台,在划定行业标准的同时,也放开了“正规军”加入股权众筹业务的大门。

《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在监管层看来,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

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券商获准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并不出乎意料。“券商做股权众筹可以更好地带动整个股权众筹的规范性,因为券商行业已经非常成熟,成熟的行业涉及到股权众筹领域能快速地扩张行业市场认知度。”他认为,目前市场足够大,不存在与券商竞争,券商加入对业内更是一种激励。

在兰宁羽看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天使投资人来说更加合适,所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是非常有利的方向,市场也会特别大,券商加入可以与纯粹的股权众筹平台一起发展。

另一位券商高管告诉记者,确实有个别券商在尝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但是效果并不好。股权众筹并非适合所有券商,需要考虑券商的发展侧重,以及资产业务成熟水平。

标签: 股权 众筹 迎来 监管 券商 可做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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